第4/2021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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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mplate:Header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

經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12/2010號法律修改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第一條、第三條至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五條修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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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增加《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的條文

在《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內增加第一-A條、第四-A條、第五-A條、第十四-A條、第十七-A條、第十九-A條、第二十四-A條、第二十五-A條、第三十六-A條、第三十七-A條及第三十七-B條,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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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修改《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中文文本

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中文文本修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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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第五十條第三款的中文文本修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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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更改《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的名稱

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第一條及附件所提及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的名稱,更改為《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

第五條 更新提述

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視為對《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的提述。

第六條 修改表述

一、修改《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所使用的以下表述:

(一)“教學人員”改為“教師”;

(二)根據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第八條規定的相對應的工作質量評語,有關工作表現評核中的“良”改為“滿意”。

二、修改《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中文文本所使用的以下表述:

(一)“官立教育機構”改為“公立學校”;

(二)“教育機構”改為“學校”,但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提及的“其他教育機構”的表述除外;

(三)“工作評核”改為“工作表現評核”;

(四)“教學職務”或“教學人員職務”改為“教師職務”;

(五)“超時教學服務”改為“超時授課”;

(六)“時數”改為“時間”,但第二十條第四款提及的“超時工作時數”的表述除外;

(七)“課時”改為“節課”。

三、修改《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葡文文本所使用的以下表述:

(一)“Função educativa”改為“função docente”;

(二)“Instituições educativas oficiais”及“estabelecimentos de ensino oficial”改為“escolas oficiais”;

(三)“Instituições educativas”及“instituição educativa”分別改為“escolas”及“escola”,但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提及的“noutras instituições educativas”的表述除外。

四、《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第三章和第十章第二節的名稱,分別改為“教師的專業發展”和“教學活動中斷和終結”。

五、《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的標題改為“候補制度”。

第七條 過渡規定

一、在本法律公佈翌日在職的教師及該日之後獲任用的教師,為適用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的規定,如根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第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自晉升現職階之日至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間取得的工作表現評核的評語為“滿意",視為“十分滿意"。

二、按上款規定符合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三款規定要件的在職教師,在本法律公佈翌日,自動晉升至相應職階,而尚餘的服務時間及相應的工作表現評核,計入為晉升至下一職階所需的服務時間及工作表現評核。

三、在本法律公佈翌日在職的教師及該日之後獲任用的教師,為適用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及第八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如根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第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自第12/2015號法律生效日至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間取得的工作表現評核的評語為“滿意",視為“十分滿意”。

四、按上款規定符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規定的要件的在職教師,其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而尚餘的服務時間及相應的工作表現評核,計入為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所需的服務時間及工作表現評核。

五、如在職教師按上款規定計算後尚餘的服務時間及工作表現評核符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規定的要件,則其行政任用合同在本法律公佈翌日直接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六、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公共部門及機構須自教師符合以上兩款所指要件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監督實體提交修改合同的建議,經許可後,修改的效力自符合要件之日起計算,但不可先於本法律公佈翌日。

七、在《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第十四-A條所指的行政法規生效後兩年內,《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休學假期的申請,由教師任職學校以具說明理由的建議作出,但該教師須擔任教師職務滿七年並在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滿意”的評語。

第八條 財政負擔

執行本法律所產生的財政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的適當項目承擔。

第九條 廢止

廢止:

(一)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第二條;

(二)《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第六條、第十三條第三款e項、第五款及第六款、第二十七條、第四十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以及第五十二條第二款。

第十條 重新公佈

一、須於本法律公佈後九十日內以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的全文,並須藉必要的取代、刪除或增加條文的方式,將本法律及第12/2010號法律所作的修改加入適當位置。

二、在按上款規定重新公佈的文本中,須根據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第四條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更新有關術語。

第十一條 生效及產生效力

一、本法律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上款的規定不適用於本法律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八條及第十條,該等條文自本法律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二零二一年五月四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Template:澳門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