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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 2155-2019 小东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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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广东省地方标准<br/><BIG>小东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BIG><br/><small>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Xiao Dong Jiang River</small><br/>DB44/ 2155-2019 |y=2019|m=6|d=5 |发布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效日期=2019年7月1日 |失效日期= }} == 前言 == 为防治小东江流域水环境污染,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促进流域内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小东江流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罗育池、陈瑜、余香英、李燕、黄振雄、李永、蒋婧媛、熊津晶。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9年5月8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9年6月5日首次发布,自2019年7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解释。 == 小东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 1 适用范围 === 本标准适用于向小东江流域排放污水的石油炼制工业、石油化学工业、制革工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屠宰及肉类加工业、水产品加工业、畜禽养殖业等7类重点行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石油类等4种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上述重点控制行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上述4种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现行相应标准执行。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DB 44/613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 3 术语和定义 ===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 3.1 石油炼制工业 petroleum refining industry ==== 指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油、润滑油、石油蜡、石油沥青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工业。 ==== 3.2 石油化学工业 petroleum chemistry industry ==== 指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工业。 ==== 3.3 制革工业 leather industry ==== 指以生皮或半成品革(包括蓝湿革和坯革)为原料进行制革加工的工业。 ==== 3.4 屠宰及肉类加工业 slaughter and meat processing industry ==== 包括畜禽屠宰、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畜禽屠宰指对各种畜禽进行宰杀,以及鲜肉分割、冷冻等保鲜活动(不包括商业冷藏)。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指主要以各种畜、禽肉为原料加工肉制品,以及畜、禽副产品及蛋品的加工活动。 ==== 3.5 水产品加工业 aquatic products processing industry ==== 指对水产品经过物理、化学或生物的方法(如加热、盐渍、脱水等)生产加工品的工业。 ==== 3.6 非金属矿采选业 non- metallic minerals mining and separating industry ==== 指用于建筑、陶瓷方面的粘土采选业。 ==== 3.7 畜禽养殖业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 ==== 指采用集约化方式从事畜禽养殖的行业。具体适用规模按DB 44/613执行。 ==== 3.8 城镇污水处理厂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 3.9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园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 3.10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 3.11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 3.12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 3.13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 3.14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污水排放量上限值。 ==== 3.15 小东江流域范围 Xiao Dong Jiang River basin perimeter ==== 指工业废水、畜禽养殖废水及生活污水排放去向为小东江干流(发源地至与袂花江交汇处)及其支流(泗水河、白沙河、三丫江等)的汇水范围。 ===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 4.1 排放限值 ==== 4.1.1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其排放限值按表1规定执行。 4.1.2 现有制革工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屠宰及肉类加工业、水产品加工业、城镇污水处理厂自2019年12月1日起,其排放限值按表1规定执行;现有石油炼制工业、石油化学工业、畜禽养殖业自2020年3月1日起,其排放限值按表1规定执行。 {| class="wikitable" |+ 表 1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right|单位:mg/L}} |- ! 序号 !! 行业类别 !! 化学需氧量 !! 氨氮 !! 总磷 !! 石油类 |- | 1 || 石油炼制工业、石油化学工业 || 60 || 5.0 || 0.5 || 5.0 |- | 2 || 制革工业 || 60 || 15 || 0.5 || — |- | 3 || 非金属矿采选业 || 60 || 5.0 || 0.5 || — |- | 4 || 屠宰及肉类加工业、水产品加工业 || 60 || 8.0 || 0.5 || — |- | 5 || 畜禽养殖业 || 150 || 40 || 5.0 || — |- | 6 || 城镇污水处理厂 || 40 || 5.0(2.0) || 0.5(0.4) || 1.0 |- | colspan="6" | 注 1: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上表氨氮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水温≤12℃时,氨氮排放限值为8.0mg/L;括号内为2020年3月1日起处理规模≥10000t/d 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排放限值; 注 2:间接排放浓度限值仍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 4.2 本标准中行业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关行业标准规定。无行业标准规定的,由流域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等相关文件进行核定。 4.3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按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时,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center|<math>C_{\text{基}} = \frac{Q_{\text{总}}}{\sum Y_i \cdot Q_{i\text{基}}} \cdot C_{\text{实 }}</math>}}{{right|(1)}} 式中: <math>C_{\text{基 }}</math>——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质量浓度,mg/L <math>Q_{\text{总 }}</math>——排水总量,m³; <math>Y_i</math>——第i种产品产量,t; <math>Q_{i\text{基 }}</math>——第i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³/t; <math>C_{\text{实 }}</math>——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L。 若<math>Q_{\text{总 }}</math>与<math>{\sum Y_i \cdot Q_{i\text{基 }}}</math>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 5.1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设在企业废水总排放口,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样口,并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安装与运行的要求,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生态环境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3 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时间、样品保存等要求,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的技术规范执行。 5.4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及HJ 819的规定要求,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执行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5.5 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2所列方法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新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 class="wikitable" |+ 表 2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 !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方法标准名称 !! 方法标准编号 |- | rowspan="2" | 1 || rowspan="2" | 化学需氧量 ||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 HJ 828 |- |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 HJ/T 399 |- | rowspan="6" | 2 || rowspan="6" | 氨氮 ||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 HJ/T 195 |- |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 HJ 535 |- |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 HJ 536 |- |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 HJ 537 |- |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 HJ 665 |- |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 HJ 666 |- | rowspan="3" | 3 || rowspan="3" | 总磷 ||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 GB/T 11893 |- |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 HJ 670 |- |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 HJ 671 |- | 4 || 石油类 ||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 HJ 637 |} ===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 6.1 本标准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将小东江水系干流水面作为核心区,原则上禁止新、改、扩建排污单位和排放污水(含投饵养殖废水),限制现有排污口排放,并引导排污去向转移至支流或管网;流域所在地根据需要在干流沿岸一定范围内的陆域设置缓冲区,在缓冲区建设生态缓冲带,禁止新建排污企业,逐步退出重污染行业,鼓励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等。 6.3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具体达标判定方法按国家生态环境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相应行业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的排放浓度。 6.4 排污单位除执行本标准所规定的限值外,还应达到生态环境部门核准或者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值。 6.5 新颁布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控制要求时,按新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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